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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關反腐而備受關注。
在歷史上,請客送禮是中國官場的陋規(guī),有禮有官,無官不收。下級官員夏送“冰敬”、冬送“碳敬”,紅頂商人月送“節(jié)敬”、歲送“年敬”,送禮人只是入鄉(xiāng)隨俗,花錢買平安,多無具體利益要求。
這次制定收受禮金罪的用意,在于彌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jié)。1997年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被告人構成受賄罪,必須在主觀上和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
正因為受賄罪的門檻相對較高,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受審官員刻意避重就輕,將受賄行為歸結為禮金問題,并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受賄索賄辯護,妄圖逃避法律責任。由此也造成了一種局面,有些腐敗分子的貪腐數額特別巨大,最后進入司法程序時,受賄數額卻只認定幾百萬元、幾十萬元,這是因為大量的貪腐金額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找不到因果關系。
這樣以來,禮金這種感情投資式的行為,使不少官員在法律漏洞中腐而不敗。而“收受禮金罪”無需考慮受賄罪要求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把反腐快刀,如果設立,必令腐敗分子人心惶惶。
從法理上看,收受禮金的危害性重于常規(guī)受賄行為。按照現有法條,官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也是受賄,即“收錢辦正事”是犯罪。收受禮金,不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收錢不辦事。在道德層面上,“收錢不辦事”比“收錢辦正事”更為惡劣,舉輕以明重,收受禮金應該入罪。
從情理上看,收受禮金是“以禮儀之名、損禮儀之實”。有人認為中國崇尚禮尚往來,禮金入罪有悖于民俗習慣。事實上,“無禮,不相見也”是很多國家的習俗,并非中國特色;相反,“無金,不見官也”才是中國式陋規(guī)。禮尚往來無法成為禮金正當化的理由,而且,來而不往非禮也,官員收禮金“只進不出”,是對禮尚往來這一禮儀的玷污。
如果平等交往,互送等價財物,自然無需討論。退一步講,如果認為禮金之風已經成為社會習俗的一部分,積重難返,那就需要更重的刑罰治理這種官場潛規(guī)則,是謂治頑疾用猛藥;而不是相反,任由官場道德墮落。
設立“收受禮金罪”從短期效果看,可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從遠期目標看,收受禮金入罪在紙面上意味著打擊腐敗行為的范圍擴展,在理念上卻蘊含著對腐敗的變相縱容——法無禁止即可為。有“聰明”的官員會認為,刑法禁了禮金,就意味著放開了禮物或服務(包括性服務)。罪名只能有限增長,而賄賂方式卻在增加。
目前,我國刑法貪污賄賂罪有5000元以上的數額標準,賄賂的范圍只限于“財物”,此類門檻比比皆是。與之相反,同樣是涉財型犯罪,刑法對盜竊罪的入罪數額標準已經降到1000元。發(fā)達國家的立法姿態(tài)均是“欲行法治、嚴肅吏治。”例如,美國的反腐理念奠基于殖民先驅威廉姆所言的“受賄,應當像欺騙國家一樣被重處!敝竺绹牧⒎ㄅc執(zhí)法均反映了這一理念,其賄賂的范圍包括“任何有價值的東西”,賄賂的方式包括給與、承諾支付、授權支付等各種預備行為。
與此同時,還應對受賄行為采取概括性規(guī)定。如果將受賄罪概括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接受利益”,不僅收受禮金會被囊括其中,連性賄賂、接受高檔宴請等行為均被納入其中。對于普通犯罪,刑法條文設置了多處兜底罪狀,如果在受賄罪中加上“或者有其他受賄行為”,無異于給貪官帶上了緊箍咒。